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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
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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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,提供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,报经税务机关予以确认。

国税业务。

市级业务;省级业务。

【政策依据】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)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〈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〉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)

【报送资料】

(1)《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》及电子申报数据。

(2)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
(3)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《出口退(免)税资格认定申请表》复印件。

(4)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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